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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在线远程网络审核处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药监规〔2019〕7号)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针对目前我省执业药师数量不能满足经营企业需要的现状,为提高零售连锁企业药学服务和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和推动我省执业药师在线远程网络审核处方工作,省药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在线远程网络审核处方有关规定

(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5日


黑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在线远程网络审核处方有关规定(试行)

  为提高零售连锁企业药学服务和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和推动我省执业药师在线远程网络审核处方工作,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省情,特制定此规定。

  一、执业药师在线远程网络审方

  执业药师在线远程网络审方,是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备的执业药师通过远程网络审方系统,为其连锁门店提供在线审方和指导合理用药服务的方式。

  二、在线远程网络审方有关条件

  (一)基本条件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与实施远程网络审方的连锁门店应在商号标识、质量体系、人员管理、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计算机系统等方面做到“六统一”管理。

  (二)人员配备

  1.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设置执业药师远程网络审方工作室,工作室内执业药师配备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以20家门店(不足20家的按20家计算)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为基数,如经营中药饮片的,其中一名须为执业中药师;每增加20家门店(不足20家的按20家计算),应当增配1名执业药师。增加门店经营中药饮片的,执业中药师配备数量参照上述执行。

  2. 从事远程网络审方的执业药师可注册到零售连锁总部,并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3. 实施远程网络审方的连锁门店至少还应配备1名药学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进行处方复核和药事服务;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备1名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人员。

  (三)设施设备

  1. 连锁总部审方室应配备机房和服务器支持系统正常运行。

  2. 远程审方室配置的远程审方管理软件应与企业经营计算机系统相连接,并应用于实施远程网络审方的连锁门店。远程审方管理软件应包含指纹或人脸等确认识别、远程审方、处方复核、处方登记、在线视频以及处方保存等功能。

  3. 实施远程网络审方的连锁门店应配置与远程审方系统相匹配的计算机、处方扫描、拍照设备、视频设备、传输设备和确认识别设备。

  4. 使用视频对讲设备时,应做到视频语音流畅、不停顿,影像语音资料加密封存备查。

  5. 连锁总部计算机系统与所有门店联网,能满足远程网络在线审方运行。

  三、在线远程网络审方工作流程

  (一)连锁门店扫描处方后通过网络向连锁总部传输待审核处方。

  (二)连锁总部远程审方工作室收到上传的处方后,在岗执业药师应及时仔细地审核门店上传的待审处方,并签署通过或不予通过的意见。对不予通过的处方,应在该处方上注明原因。审核后的处方经审方执业药师指纹或人脸等识别方式确认后发送至门店。

  (三)连锁门店接收远程审方工作室经执业药师审核且识别确认的处方,并作出相应处理。

  1. 对通过审核的处方及时进行调配,为顾客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2. 对未通过审核的处方,系统应自动锁定,门店应拒绝调配,并告知顾客拒绝调配的原因。

  3.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实施实名制销售的品种(如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及处方药,在远程审方系统中应建立专账,销售时应登记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 系统应当自动记录处方审核相关工作记录,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四、在线远程网络审方管理要求

  (一)实施远程网络审方的门店应在显著位置挂牌明示,告知顾客“本店为执业药师在线远程网络审方药店”,并配有相关说明。

  (二)远程网络审方工作室执业药师工作时间应与门店营业时间同步,确保营业时间内有执业药师在岗,为消费者提供处方审核并指导合理用药。

  (三)连锁总部应建立管理系统和门店管理相关工作制度、流程及岗位操作规程,确保远程审方有章可循,有序开展。主要包括:

  1. 处方审核、保存管理制度;

  2. 在线执业药师岗位职责;

  3. 在线执业药师考勤管理制度;

  4. 处方审核权限设置规定;

  5. 远程处方审核和药学服务操作规程;

  6. 远程审方系统的管理制度。

  (四)远程审方的各类记录和数据,应随计算机系统数据按日备份并存放于安全场所,应至少保存5年。对纸质处方或电子处方必须保存2年以上备查。

  (五)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暂不实施在线远程网络审方。

  (六)零售单体企业实施执业药师远程在线审核处方的,须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七)开展执业药师在线远程网络审方的零售(连锁)企业,应将实施情况定期向所辖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